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市丁氏鸿福经销部、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540号
原告:石河子市丁氏鸿福经销部,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十小区(西区)A8栋5号。
经营者:丁国民,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经销部经理,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经销部员工,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57小区北四东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罗孟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丁氏鸿福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河子市丁氏鸿福经销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柏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