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屏山新村2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G0558X0。
经营者:**,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4991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与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鄂0202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账户1802********的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账户1802********的存款19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