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3号
申请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屏山新村2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G0558X0。
经营者:**,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4991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账户1802********的银行存款195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南京路支行账户1802********的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冶市久盛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