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70号
原告: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31号1栋1层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892047D。
法定代表人:杨洪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北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246DP5D。
原告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71元,由原告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