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蓉,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1991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35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因***住所地在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和节约执行成本,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354号调解书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冯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