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892047D。
法定代表人:杨洪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354好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工程欠款245844.00元,承担诉讼费1575.00元。2021年11月2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8执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近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以其他公司名义在外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8-9万元,因发包方无资金支付,未能领取到工程款,故不能履行本案执行义务,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乔 阳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