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胡正祥与朱成先、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2民初267号

原告:胡正祥,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喜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比阿乌,四川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蕾,四川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成先,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宇,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层附**。

法定代表人:杨洪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帕特次仁,男,藏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宇,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正祥与被告朱成先、四川中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帕特次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胡正祥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胡正祥负担。

审判员  冯梦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