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执6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宽窄巷子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拜城镇晨曦苑小区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与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4日做出的(2020)新2926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0元,执行费9,9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先后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17日、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1月3日等多次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向辖区内、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1,167.03元,本院已扣划21,167.0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4、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
5、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股票、股权。
6、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7、查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8、经走访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社区、经营场所,查明到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业至今无任何经营性活动,歇业状态。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28,832.97元及执行费9,900元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拜城县华融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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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 刚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李 海 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