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4688号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