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秀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217号大井子村安居小区7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靖菊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全军,甘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斌,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睿,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一审第三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秀斌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睿、一审第三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甘民终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泽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被申请人施工项目的单价按照再审申请人与华达公司的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的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无法律依据。(二)判决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2%的管理费,没有释明理由,再审申请人参与了被申请人从事的劳务,而不是将所有的劳务全部分包给被申请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仅仅是管理的问题,不存在给付管理费的理由。(三)本案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两级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就应当按照分包的单价计算劳务费,并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即华达公司给付劳务费按比例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泽睿公司将其分包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张秀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对工程量如何计价也未能达成一致,一、二审判决因此依据华达公司与泽睿公司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计价,扣除2%的管理费确定张秀斌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格,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泽睿公司称不应以其与华达公司之间劳务单价为依据认定事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张秀斌给付2%的管理费是否正确。泽睿公司主张参与劳务合作,但无证据证实,张秀斌自愿承担2%的管理费,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泽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永  梅
审判员     满春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