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19号
原告:白银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8号-12幢(08)27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白银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质量检测公司”)与被告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白银质量检测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白银质量检测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白银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乾  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强鸿
书 记 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