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446之43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1元(含执行费297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佩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