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龚建军、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龚建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博望康城小区92号楼1单元13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一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与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69590.52元(其中执行费5497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