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裴桂兰、郭凤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87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裴桂兰,女,194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郭凤泉,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王树花,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尹青山,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王建廷,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0MA7247UB3U,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凤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7238811631,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港55号2幢16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672225579H,住所地利津县津一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MA71J4DWXF,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4幢2-03。
法定代表人:郭凤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062075200Y,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裴桂兰与郭凤泉、王树花、尹青山、王建廷、王国栋、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王树花名下车牌号为鲁EV××××奔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2、解除郭凤泉名下车牌号为鲁E8××××雷克萨斯牌汽车、鲁EN××××红旗牌汽车、鲁EZ××××奥迪牌汽车各一辆的查封;
3、解除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1××××路虎揽胜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