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恢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博望康城小区92号楼1**13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一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5514617.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5514617.52元,和解当日支付申请人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自2023年2月起每月月底支付10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娟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坤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