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后,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属立案后自行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