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某;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甘042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县。 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甘0423民特3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30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甘0423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