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23民初814号
原告: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
负责人:付春明。
原告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出被告***的住所,诉中过程中经多次告知原告仍不能提供***的住所。经本院查找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天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云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金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