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永乐大街东侧云磷集团研发办公区新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学成,王智敏,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龙潭湾。
申请人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72405.9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72405.9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