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258号
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郑家鹏,总经理。
被告:龙兴(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佟志迎,经理。
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兴(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