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011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碧海明珠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38462N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傲城商业广场A4座6层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