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0114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碧海明珠1-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商业广场A4座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