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兴(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兴(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0114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碧海明珠**。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兴(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开区时代奥城商业广场**座**层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兴(天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元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