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4882号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内。
法定代表人:尉新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翌锟,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真,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后收取3041元,由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心羽
打印:相丽华校对:吕颖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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