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4882号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内。
法定代表人:尉新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翌锟,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真,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后收取3041元,由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心羽
打印:相丽华校对:吕颖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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