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执保1167号
申请人: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0476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顿法利金属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HQUR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胡化辉。
申请人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顿法利金属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顿法利金属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7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华通硕丰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顿法利金属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7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陈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