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1民初9417号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泛华宏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泛华宏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4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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