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7369号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卷,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87.5元,剩余1087.5元退还原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