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6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被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世家星城70号楼1单元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9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琪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