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73号
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102线西侧北二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清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阳,系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岗区文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系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由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22元。
审判员 马 俊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