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市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民终5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市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兴林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民,男,该公司计划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果,黑龙江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黑河市烟草公司逊克分公司,住所地逊克县连续东直路105号。
负责人:王伟,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市公司(以下简称市烟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黑河市烟草公司逊克分公司(以下简称逊克烟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烟草公司与鸿达公司已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按照结算审定价格给付了工程款。对于***施工的范围中是否有超出结算工程范围的工程以及超出的原因未能查清。重审时,应当进一步审查烟草公司与鸿达公司结算时是否包括110.1平方米的水泥路面的工程款,以及超出原因,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据实裁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市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满国石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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