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406民初102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鹤伊公路三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海边,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通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设计费70,00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工业园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为170,000.00元。现工程设计已完成,被告仅付款100,000.00元,尚欠70,000.00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鸿达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2021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份;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两份;证据三消防审查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据四原告鸿达公司项目经理***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海边的微信截图8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5日,原告鸿达建筑公司(乙方)与被告国信通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被告国信通科技公司将被告工业园项目消防设计发包给原告鸿达建筑公司,设计范围包括室内消防栓及灭火器系统平面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牌系统平面图、防排烟系统平面图、消防总控制系统平面图。设计费(含审图费)共计170,000.00元(包含税金),签订合同后付款50,000.00元;设计图纸电子档出来后CAD文件发至甲方确认后同意此设计方案,甲方再付乙方50,000.00元;审图合格后出施工图审查技术报告和***章后付款50,000.00元;设计单位最终的图纸通过建委部门审核合格后交付完资料和图后付款20,000.00元。2021年6月1日,被告国信通科技公司给付原告鸿达建筑公司设计费50,000.00元。2021年7月1日,被告国信通科技公司给付原告鸿达建筑公司设计费50,000.00元。2021年7月2日,消防设计图交由**江同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审查。被告国信通科技公司尚欠原告鸿达建筑公司设计费70,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消防图的设计并由**江同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消防审查报告书,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70,0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计费7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被告**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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