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众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内0291执562号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包头市众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91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包头市众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包头市众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9)内029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850元、执行费768元,共计58618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高令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了额度冻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位于包头市民主路6号街坊科学路5号宝林苑5-804号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开设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5861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凤革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