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众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众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9)内0203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21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4月5日向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房屋查询无结果,车辆查询无结果,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尚有2125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人民审判员 王忆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振华
书 记 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