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23民初1483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白桦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治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涛
审判员白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