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4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臣,男,46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筑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中发现,此债务应当由****农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2.4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