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
委托代理人:魏勋,系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消防花园9幢二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336622823K。
法定代表人:蔡翔。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94790元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款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后的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2元,执行费134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发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财富
书 记 员 沈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