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家利,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4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另负担本案的案件执行费2690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A5037S的胜达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6217××××1957账户中的资金2393.82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的资金1357.28元,执行到位金额3751.1元,尚欠180248.9元未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德磊
书 记 员 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