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1523号之二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堂、查凡杰,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2楼29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52320C。
法定代表人:何坤。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天萃花园A-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KEG3EXJ。
法定代表人:张国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