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83号之二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PTRGU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卫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