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巷19号2号楼3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9CFK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04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0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56,000元及利息5500元,合计261,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另由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38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北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