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82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2008号。
法定代表人:夏善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超,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潘勇,场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983283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将应给付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976500元、案件受理费6783元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2233元已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缴纳。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