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4055号
申请人:李志辉,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善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辉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辉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水利局待拨付的工程款14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李志辉已用科尔沁右翼前旗(兴安×××)某镇某小区X期X室住宅(面积:92.42㎡)提供担保。
简要案情: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奥公司)与科右前旗水利局、科右前旗饮水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饮水安全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1民初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水利局待拨付的工程款14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52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科右前旗水利局应给付北京华奥公司工程款1265475元。北京华奥公司与李志辉、饮水安全管理局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北京华奥公司负责供应某镇部分村屯的家用水处理设备,李志辉负责该设备的售后服务,饮水安全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李志辉于2019年9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华奥公司给付售后服务费117900元。因前旗水利局应给付北京华奥公司的工程款,李志辉以北京华奥公司欠其售后服务费为由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北京华奥公司待前旗水利局拨付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辉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水利局待拨付的工程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秀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