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4055号之二
原告:李志辉,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王铁男,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凤君,职务:该局项目法人
被告: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善杉,职务:董事长
原告李志辉诉被告、北京华奥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志辉于2019年10月25日,以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不直接承担给付服务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辉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包秀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