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3301民初343号
原告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银资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鑫银资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云南省宜良县浮占村磷矿勘探钻探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该项目以下的工作交由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属建设工程合同,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川鑫银资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由四川鑫银资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康定市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云南省宜良县浮占村,对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蕊
书记员 苟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