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2688号
原告:***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98140007。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7元,由原告***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艳荣
人民陪审员 丁杰慧
人民陪审员 阚宝忠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