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2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港镇四合里。
法定代表人:刘存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岩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7层27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鸿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8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岩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84479元及利息,执行费63822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岩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不高。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