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执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98140007。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686832185A。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5023.45元及逾期利息72572.84元,案件受理费47343.17元,执行费53024.7元,合计5177964.16元。同日通过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探矿证,期限1年;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限额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股权5177964.16元,期限三年。2021年11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藏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申请执行人***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拉 巴 次 仁
审 判 员 王伟
审 判 员 格桑多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西若群佩
书 记 员 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