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03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