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2395号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8号温州商贸城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3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