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1443号
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